《暂行办法(修订)》明确提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海南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根据《暂行办法(修订)》,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国家部委、省政府主办(含共同主办)的会展活动;省政府重点培育的会展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商务厅主办(含联合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和国际性会议;对市县推动会展业发展实施绩效奖励;设立会展业发展投资基金以及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省商务厅每年年初提出年度会展项目安排计划及重点培育项目,报省政府审定;省商务厅应当于会展项目举办之前1个月,制定活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每年9月底前,省商务厅对确需追加的重大会展项目,提出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暂行办法(修订)》明确指出,国家部委、省政府主办以及省政府重点培育的会展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商务厅主办(含联合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和国际性会议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准金额予以支持;由省商务厅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根据会展活动规模对承办单位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为:会议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70%,会期3天(含)以上,会议住宿安排三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达到700间夜(含)以上,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每增加500人且增加宾馆350间夜,给予增加50万元补助,每场会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展览达到500个标准展位(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参展商展位比例不低于30%,展期3天(含)以上,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每增加250个标准展位增加50万元补助,一场展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活动包含会议、展览的,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合计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另外,《暂行办法(修订)》提出,为鼓励海南各市县发展会展产业,专项资金的30%用于对市县推动会展业发展实施绩效奖励,省级财政按照100人以上会议数量、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展览的数量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市县转移支付。其中,40%奖励会议、60%奖励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