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印发)规定,结合我省会展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拥有能够促进会展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会展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二)在本省领办、创办会展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提供了会展业服务或产品,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本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所在地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核证明材料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出具《海南省会展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书》。
第五条 申请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会展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章程;
(五)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重大科研成果证明(创新型人才提供);
(六)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申请人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的缴款账单(创业型人才提供);
(八)申请人以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会展企业提供会展服务、产品证明材料(会展服务合同、会展业务往来发票等)。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本人签名。
第六条 经认定为本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可持《海南省会展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书》,按《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人才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会展企业,是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涉及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对应小类代码7281、7282、7283、7284、7289)和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7291)的企业,以及从事广告、传媒、婚庆、旅行社等其他相关企业中,经营范围包含会展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会展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
工商登记号 |
|
||||||
成立年月日 |
|
|||||||||
企业住所 |
|
邮政编码 |
|
|||||||
单位电话 |
|
传 真 |
|
企业类型 |
|
|||||
行业 |
|
员工人数 |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单位网址 |
|
电子邮箱 |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 别 |
|
职务 |
|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
职称 |
|
|||||
实际出资 |
|
申请落户地派出所 |
|
联系 电话 |
|
|||||
个人简历 |
申请人签章(请用正楷): 年 月 日 |
|||||||||
市县会展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
省商务厅意见 |
|
|||||||||
海南省商务厅制
海南省会展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确认书
xxx派出所:
经审核,由申请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创(领)办的(企业名称),符合我省会展产业发展方向,现予以确认。
海南省商务厅
年 月 日